2021年10月13日06时14分,在国道310线1705公里处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2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事故发生后,定西市交委办对此次事故进行了挂牌督办,2021年10月27日,县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关于对陇西县“10.13”道路交通事故进行深度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的督办通知》(定交委办发〔2021〕96号)等有关规定,成立了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应急局、交通局、公安局、人社局、总工会、纪委监委、首阳镇为成员的陇西县“10·1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依法开展了事故调查工作。
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检验鉴定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和教训,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
一、事故有关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10月13日6时14分许,郭桂平驾驶甘A86037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国道310线由西向东行驶,行至1705KM处时驶入路左与相向王新军驾驶的甘A83355号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致使郭桂平、王新军当场死亡,两车受损,造成一起道路交通事故。
(二)接处警及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2021年10月13日06时18分,陇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110指挥中心指令:“在陇西县首阳镇高速路口,两辆翻斗车相撞,伤亡不明,请求出警”。接警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何向军带领事故处理中队民警赶赴事故现场,开展现场救援、处置和勘查工作,并向县公安局汇报。县120急救、消防救援大队车辆、人员先后到达现场应急处置。县政府副县长、公安局局长王荣和县公安局副局长、交警大队大队长吕军华赶赴现场指导现场勘查。定西市公安局接报后,交警支队副支队长高玉杰带领相关部门人员赶赴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和调查工作。
现场勘查于当日11时结束,清理现场、恢复交通。
(三)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当日,陇西县政府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积极开展遇难者家属慰问和安抚工作,协调死者丧葬事宜。10月15日,经多方协调,甘A86037号重型自卸货车所有人孟喜平,先期垫付郭桂平丧葬费用5万元;甘肃佳通达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先期垫付王新军丧葬费用8万元,死者均已安葬,家属情绪平稳,双方赔偿费用保险公司正在审核中。
(四)道路情况
国道310线陇临公路工程(在原316国道基础上扩建),于2018年3月开工建设,2019年9月建设完成,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符合设计标准,于2019年12月3日通过交工验收。采用双车道二级公路技术标准建设,路面结构型式为:20cm水泥稳定砂砾底基层+20cm水泥稳定碎石基层+5cmAC20沥青混凝土下面层+4cmAC13沥青混凝土上面层。
肇事路段呈东西走向,路基宽度10米,路面宽度9.4米,设计时速60Km/h,设计荷载采用公路-I级,沥青路面,路面平直、干燥,视线良好,双向二车道,路中为单黄虚线,道路全宽9.3米。道路南侧为首阳汽车站、北侧为工地。
(五)车辆基本情况
1.甘A83355号重型自卸货车,注册登记所有人:甘肃佳通达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法人孙继刚,男,汉族,身份证号:620422**********12,家住甘肃省会宁县会师镇民生巷48号,联系电话:139****1488),初次登记日期:2019年03月28日,该车检验有效期至:2022年03月31日,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交强险、车损险及第三者责任险100万元,驾驶员意外险50万元,车辆状态正常。事故发生时车厢内载有56.3吨砂石(车辆核载质量12.37吨)车辆超载355%。甘A83355号重型自卸货车近三年内共计10条一般违法,违法均已处理。
2.甘A86037号重型自卸货车,注册登记所有人:兰州子帆致顺商贸有限公司(实际所有人孟喜平,男,汉族,身份证号:622425**********13,家住陇西县巩昌镇西十里铺村吊鸟社461号,联系电话188****2806),初次登记日期:2019年11月11日,该车检验有效期至:2021年11月30日,在中国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交强险、车损险及第三者责任险100万元,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购买驾驶员意外险50万元,近三年内共计45条一般违法,3条非现场违法行为未处理,车辆未载货。
(六)驾驶人情况
1.王新军,男,汉族,家住甘肃省会宁县刘家寨子乡刘家寨子村三社21号,驾驶证号:620422**********15,初次领证日期:2008年09月19日,准驾车型:B2,发证机关为甘肃省白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档案编号620400113440,2014年9月19日体检并换证,有效期至2024年9月19日。近三年该驾驶人共有15条一般交通违法记录,均已处理,最近一个周期内驾驶证记分0分。事故发生时,驾驶甘A83355号重型自卸货车,在本起事故中死亡。
2.郭桂平,男,汉族,家住甘肃省陇西县和平乡南岔村南岔社43号,驾驶证号:622425**********32,初次领证日期:2011年09月27日,准驾车型:B2,发证机关为甘肃省定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档案编号622400331296,2017年9月27日体检并换证,有效期至2027年9月27日。近三年该驾驶人共有55条一般交通违法记录,均已处理,最近一个周期内驾驶证记分0分。事故发生时,驾驶甘A86037号重型自卸货车,在本起事故中死亡。
(七)事故现场及调查情况
1.现场勘查情况
①现场定位。以肇事路段北侧路外“国道310-1705”里程碑为基准点,以道路北侧机动车道边沿为基准线,对现场进行定位测量。
②现场痕迹物证。基准点西南方向9.6m,距基准线6.3m处可见肇事甘A86037号重型自卸货车右后轮制动印痕起点。该印向东延伸长10m。
2.现场车辆位置及车体痕迹。
①肇事甘A83355号重型自卸货车第三轴左轮距基准点7.8m,距基准线5.6m,左前轮距基准线7.4m,停放于道路南侧。该车驾驶室凹陷变形。
②肇事甘A86037号重型自卸货车右前轮距基准点14.2m,距基准线6.8m,右后轮距基准线3.4m,停放于道路南侧。该车驾驶室凹陷变形,传动轴断裂、前桥断裂。
3.事故发生时间的确定
通过调取GPS定位系统、调查取证,确定事故发生时间为10月13日6时14分。
4.肇事车辆驾驶人的确定
依据调取视频监控、调查取证、证人证言,确定事发时甘A83355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为王新军,甘A86037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为郭桂平。
5.事故车辆及相关人员事发前活动轨迹
①甘A83355号重型自卸货车的活动轨迹。2021年10月12日,王新军在首阳镇休息,到13日5时许,王新军驾驶甘A83355号重型自卸货车从首阳镇出发,沿国道310线由东向西行驶,行至渭源县莲峰镇鑫平石料厂拉砂后,沿国道310线由西向东行驶至1705公里事发地点。
②甘A86037号重型自卸货车的活动轨迹。2021年10月12日21时许,郭桂平驾驶甘A86037号重型自卸货车在陇西县县城出发,行至首阳镇休息至23时驾驶甘A86037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国道310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渭源县莲峰镇张升泰预制厂装载砂石后运往陇西县巩昌镇景家桥工地内,13日4时至5时许休息后再从县城出发沿国道310线行至1705公里事发地点。
(八)检验鉴定情况
1.血液鉴定情况
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鉴定:郭桂平、王新军两人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
2.尸体鉴定情况
经甘肃明源司法鉴定所鉴定:郭桂平、王新军两人均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3.车辆鉴定情况
经甘肃中信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
①甘A86037号重型自卸货车:事故发生前,转向系统、制动系统安全技术状况正常;灯光照明装置的安全技术状况无法判断,事故发生前行驶速度约为52.1-57.8km/h。
② 甘A83355号重型自卸货车:事故发生,前转向系统、制动系统、灯光系统安全技术状况正常;事故发生前行驶速度约为31.7-35.7km/h。
(九)涉案企业情况
1.兰州市子帆致顺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开利,成立于2018年4月9日,营业执照号为91620103**********,注册资金为贰拾万元整,经营范围是机械设备、五金交电、电子设备、电线电缆的批发零售、机械设备租赁、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挂靠、驾驶员信息咨询服务,2018年5月21日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甘交运管许可兰字6203008125号,有效期为2022年5月20日。甘A86037号重型自卸货车车主孟喜平在2019年11月11日购买,并挂靠在该公司名下,兰州市子帆致顺商贸有限公司每年收取孟喜平600元的挂靠费,车主孟喜平负责车辆的审验、维护和保养。
2.甘肃佳通达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继刚,成立于2019年01月10日,营业执照号91620103**********,注册资本壹仟万元整,经营范围:市政道路工程,基坑工程施工,水利水电工程,市政亮化工程,建筑机械租赁、道路划线、标牌制作、护栏及防护工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砂石料加工、销售、与运输,2019年2月20日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甘交运管许可兰字6203008463号,有效期为2023年2月19日。甘A83355号重型自卸货车于2019年03月28日登记注册到该单位,按照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对车辆进行审验、维护保养和保险购买,对驾驶人员开展安全教育。
3.渭源县鑫平石料厂属于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王举平,成立于2008年4月24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21123**********,经营范围:河道采砂、砂石料销售,于2016年12月30日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于2019年12月30日已过期。
(十)天气情况
2021年10月13日6时,陇西县天气晴,温度、湿度、气压、风速均正常,无恶劣天气现象发生,无影响视线或行驶的障碍物。
二、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
本起事故造成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3万元。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当事人郭桂平驾驶机动车上路会车时驶入路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之规定。王新军驾驶严重超载的机动车上道路会车时占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之规定,导致事故发生,是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兰州市子帆致顺商贸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肇事车辆日常安全监管不到位,对驾驶员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到位,对挂靠车辆甘A86037号重型自卸货车管理不到位,致使驾驶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2.甘肃佳通达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如实记录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导致驾驶人员安全意识淡薄,严重超载上路;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3.渭源县鑫平石料厂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按照车辆核载质量范围装载。经调查,事故当天甘A83355号重型自卸货车到该厂拉砂,票据显示装载28方(按每方1.6吨计算,计44.8吨),未按照该车辆核载12.37吨装载,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责任认定
11月15日,陇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郭桂平驾驶机动车上道路会车时驶入路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之规定。王新军驾驶严重超载的机动车上道路会车时占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之规定,认定郭桂平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王新军承担次要责任。
兰州市子帆致顺商贸有限公司、甘肃佳通达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均负有安全管理责任,渭源县鑫平石料厂负有源头安全管理责任。
(四)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陇西县“10·1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当事人的处理
1.当事人郭桂平安全意识淡薄,会车时驶入路左,造成人员死亡,承担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2.当事人王新军安全意识淡薄,驾驶严重超载车辆占道会车,承担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行政处罚。
(二)对涉事企业的责任追究
1.兰州市子帆致顺商贸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肇事车辆日常安全监管不到位,对驾驶员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到位,对挂靠车辆甘A86037号重型自卸货车管理不到位,致使驾驶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对此次的事故负有安全管理责任。建议由县交通运输局函告兰州市交通运输委予以责任追究。
2.甘肃佳通达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如实记录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导致驾驶人员安全意识淡薄,严重超载上路;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安全管理责任,建议由县交通运输局函告兰州市交通运输委予以责任追究。
3.渭源县鑫平石料厂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按照车辆核载质量范围装载。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源头安全管理责任。建议由县自然资源局函告渭源县自然资源局予以责任追究。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各乡镇、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全面落实“党政领导、部门参与、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体系。道路交通安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与经济社会同考核。要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和监管力量建设,健全完善交通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夯实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要高度重视道路交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加大对事故多发、易发路段和安全隐患路段的排查治理,完善道路安全设施,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力争将安全隐患消除在源头和萌芽状态。
(二)健全联合治超机制,落实治超源头主体责任。各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治超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交通运输部和公安部《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要求,建立常态化联合治超工作机制,建设集指挥调度、卡口拦截、车流检测、超速抓拍、数据传输等功能为一体的智能交通管理体系,积极开展定点、流动、高速公路入口、货运源头联合执法,依法严查超限超载等违法行为。加强货运源头监管整治,督促企业落实治超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源头上遏制超限超载车辆驶出场站。
(三)加强路面管控,严厉打击各类道路交通违法违规行为。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巡逻管控,着力规范车辆通行秩序,认真检查货运车辆驾驶人驾驶资格、车辆乘载人数、货物装载等情况,严查货运车辆超载、超速、疲劳驾驶、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违法超车、非法载人、非法改装车辆等交通违法行为,始终保持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严查严打的高压态势。
(四)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升驾驶人自律意识。各相关部门、企业要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努力提升全社会,特别是各类驾驶人员的安全意识、守法意识和对车辆安全性能维修保养意识,及时消除影响安全驾驶的各类车辆隐患,保障行车安全。要加强新闻媒体宣传,制作交通安全宣传公益广告,定期播放行车安全小知识,典型交通事故案例,通过多手段,多渠道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全面提高事故防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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